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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六团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2009-03-23 17:33  文章来源:十六团工交建商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十六团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和《关于兵团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我团将于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现将《十六团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 ○ 九 年 二 月二十七 日

 十六 团 家 电 下 乡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实施“家电下乡”是顺应了我团职工改善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关心团场职工的具体体现。十六团各单位要抓住机遇,积极宣传,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活动,引导在我团建立适合我团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十六团建立家电销售网络,为干部职工构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方便职工群众,提高团场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职工生活,为加快我团新型连队建设步伐奠定基础。
二、时间和主要内容
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主要内容:按照全国家电下乡活动精神,要求引进性能可靠、货真价实、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冷柜)、洗衣机、手机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并提供满足团场职工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职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由中央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三、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家电下乡产品: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在全国统一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下一步还要分两批将扩大到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产品给予财政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团场户口和承包土地满一年的所有人,在指定的兵团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最终销售价格的13%。但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超过1台(件)。
(三)补贴的申报。我团人员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我团财务科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连队出具的承包土地并达到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财务科核实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销售网点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兵团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我团财务科和工交建商科备案后,既成为我团家电下乡产品指定的销售网点,同时上报师商务、财务部门备案。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主要任务
(一)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团工交建商科会同团发改科制定本团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职工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咨询活动。团工交建商科会同团发改科对十六团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的业务咨询服务,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家电下乡活动的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
3.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宣传有关政策。团商务、财务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连到户,做到职工家喻户晓,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团工交建商科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团工交建商科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职工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团商务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团工交建商科将上报师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团商务部门将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团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 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团财务科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职工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发票载明的购买人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团财务科核实确认后,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 及时分解拨付补贴资金。财务部门应会同工交建商科认真测算本级补贴基金规模,并将测算结果联合上报师财务局。团财务科应当根据销售网点录入信息,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
4. 建立资金台账。团财务科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团商务部门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如果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团商务部门、财务部门将报请上级部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确定销售负责人。凡是在十六团从事家电下乡活动的销售企业,要确定一名主管人员,把个人身份、负责销售产品的种类等,在团工交建商科备案,并确定联系方式,定期汇报销售情况、产品质量和购物等情况。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到我团办理备案手续。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我团职工手中。同时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对我团销售网点的管理,签订管理协议。为销售网点在我团备案提供备案所需的相关证件。
4.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到团工交建商科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团工交建商科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5.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要为职工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
6.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师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职工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职工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团场财务科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团财务科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团场财务科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团财务科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8.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职工。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团工交建商科和财务科报告。
9.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0.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协作配合 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时间短、任务重,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大力宣传,为职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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